返回公告列表

关于西藏源乐晟自主发行并管理的私募产品缴纳增值税的通知函

发布时间:2017-12-29 浏览次数:3406次

关于西藏源乐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主发行并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缴纳增值税的通知函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税[2016]140号、财税[2017]56号等文件规定,自201811日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增值税。

 

西藏源乐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作为旗下自主发行并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其他收益承担纳税义务。因此,在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等税负,仍由基金财产承担。我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同时,我司将基于客观、准确的原则,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设立合理的估值机制进行核算或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估值核算机构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的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从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可分配收益减少。对于持有存量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投资取得的收益201811日起,亦可能因税收的原因有所下降。

 

如后续国家税收相关规范发生调整,我司将按照最新规定处理。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西藏源乐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支持!

 

特此通知!

西藏源乐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1229

 

关于西藏源乐晟自主发行并管理的私募产品缴纳增值税的通知函.pdf